新北市一名人妻小美(化名)控訴丈夫阿德(化名)在婚姻存續期間,與公務人員小萱(化名)暗通款曲,多次約會、傳曖昧訊息,甚至發生性關係,憤而提告,求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新北地院審理後,認為小萱要賠10萬元給小美。可上訴。
小美提出證據,錄影光碟顯示小萱與阿德單獨進出小萱的租屋處、海岸邊牽手散步等行為,已超出普通交往範疇,足以侵害小美的配偶權。小美依此提起損害賠償訴訟,要求小萱連帶賠償200萬元。
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(化名)指控,妻子小美(化名)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男子阿勇(化名)發展出超越一般友誼的關係,雙方不僅頻繁聯繫,甚至多次發生性行為,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,因此提告阿勇求償80萬元。不過,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,認定證據不足,最終判決阿德敗訴,全 ...